“从没签过字,却成了‘老赖’。”卢女士至今想起仍觉荒诞。2008年她在外省丢失身份证并当即挂失,却没想到16年后,自己竟因这张旧证被登记为一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。近日,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涉事A公司构成姓名权侵权,须在深圳主流媒体刊登致歉声明,并赔偿卢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支出共计1.1万元。据悉,这是罗湖法院首次就“被法人”类案件作出登报道歉的判决。

一张旧身份证引发的“限高”风波
2024年6月,卢女士网购高铁票失败,系统提示她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。经多方查询,她才发现:2016年12月,A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变更申请,将她登记为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;而该公司早在2018年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2019年,卢女士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登记,监管部门随后作出撤销决定,但A公司始终未配合办理变更。2021年5月,法院对A公司及“法定代表人卢女士”采取限制消费措施。直至2024年10月,A公司工商档案仍显示卢女士为负责人。
诉讼请求:除名、道歉、赔偿
卢女士将A公司及具体经办人刘先生一并诉至罗湖法院,请求:
1. 判令两被告配合市场监管局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;
2. 在深圳主流媒体刊登致歉声明;
3.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、鉴定费2000元、差旅费2000元。
刘先生辩称,自己只是跑腿递交材料,无实质审核义务,且卢女士2019年即知情,2024年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。A公司未到庭应诉。
法院:侵权持续至2024,起诉未超时效
罗湖法院审理认为:
1. 关于时效——市场监管局虽于2019年撤销登记,但A公司未履行变更义务,侵权状态一直持续,故卢女士2024年起诉未过三年诉讼时效。
2. 关于责任——A公司在卢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其姓名,违反《民法典》第1014条,构成姓名权侵权;该行为直接导致卢女士被“限高”,造成显著精神损害,应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。卢女士往返深圳维权产生的差旅费1000元亦属合理支出,法院一并支持。
3. 关于经办人—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先生明知或应知材料虚假,其个人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据此,法院判令:
- A公司30日内在深圳主流媒体刊登致歉声明(内容须经法院审核);
- 赔偿卢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、差旅费1000元,合计1.1万元;
- 驳回卢女士对刘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提醒:三步自查,避免“被法人”
办案法官指出,人脸识别普及前,工商登记形式审查漏洞给冒名注册留下空间。“被法人”不仅会被限高,还可能被列入税务黑名单、甚至莫名背债。法官建议市民:
1. 随手查:微信搜索“电子营业执照”小程序,输入姓名、身份证号,即可一键查询名下是否“被公司”;
2. 速维权:发现被冒用,可向法院提起“消极确认之诉”或“变更公司登记纠纷”,凭生效判决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涤除登记;
3. 慎提供:身份证复印件务必加注“仅用于××用途,再复印无效”字样,切勿随意上传网络或交给陌生人。
“身份证就是个人‘经济通行证’,一旦遗失,挂失只是第一步,后续自查与留痕同样重要。”法官提醒,若已“被法人”,及时固定证据、提起诉讼,才能尽快摘掉“老赖”帽子,恢复清白。
信息来源:法治日报-法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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